
各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免税饲料产品须经法定检测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与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检测内容与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0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免税规定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报告仅限当年有效。
三、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
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和我办川饲办函〔2005〕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饲料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经法定检测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3)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饲料企业生产的除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其它饲料产品经法定检测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以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先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办理时间
饲料企业申办饲料产品免税工作从即日开始,到2009年7月30日截止,过期不再办理。
饲料产品免税政策是党和国家扶持饲料行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收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将饲料产品免税政策传达好、执行好,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饲料产品免税工作顺利进行。各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程序、严格遵守检验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各饲料企业应如实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得免税的,我办将报请相关税务机关予以取缔免税资格并在全省饲料行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
4、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